



时间:2025-01-09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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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了环球影城度假区内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焰火表演项目外。此外,全市范围内将不再设立烟花销售点。
这一政策旨在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风险。市民在享受节日氛围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和谐与安全。
### 北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如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部门。市、区两级应建立由公安、工商、安监、质检、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分工合作,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也应协助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第四条 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积极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新闻媒体也应履行宣传义务,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
第五条 市、区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召集会议,就本居住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遵守这些公约。
第七条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单位应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八条 市政府应与周边省份、城市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和燃放管控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
#### 第四章 生产、销售与运输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需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需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获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许可证件,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和燃放。
#### 第五章 燃放地点与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下列地点及其周边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 输变电设施;
-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 重要军事设施;
- 其他由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禁放地点。
上述禁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由相关单位负责看护。
第十四条 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全年禁放区。五环路以外区域,区政府可根据公共安全和利益需求划定禁放或限放区。除禁放区外,在其他区域可以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可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特殊情况下的燃放活动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当空气重污染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时,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六章 销售网点设置与专营制度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在禁放区内设立销售点。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行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销售单位应采购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且产品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要求。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按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应停止销售,及时处理剩余库存,不得继续存放。
#### 第七章 燃放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从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并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 不得采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 存放量不得超过一箱或重量30公斤。
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时,需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 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
- 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
-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
- 在限放区不按规定时间燃放;
- 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燃放;
- 违规燃放、存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烟花爆竹,并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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