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2025宣威能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宣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宣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宣威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部门职责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2.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

3.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管理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6.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7. 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8. 教育部门: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

9.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规范宗教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活动中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

10. 其他相关部门: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旅游文体、商务、消防、气象、海关、新闻传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管理

1. 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2. 销售管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代存。

3. 运输管理: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承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4. 储存管理: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临时销售网点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五、燃放管理

1. 限制燃放: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 禁止燃放地点: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 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娱乐场所、贸易市场、购物商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 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售楼部等;

- 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

- 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 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4. 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饮用水源地投射或者抛掷;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草垛、树木、草原、农田、农作物附近燃放;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责任

1. 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非法销售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 非法燃放行为: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损毁标识牌: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5. 违规举办焰火晚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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