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平邑县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一、通告背景与目的
为倡导文明、节俭风尚,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邑县人民政府特发布2025年度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通告。
二、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以下区域和场所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2. 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等场所;
4. 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 高速公路进出口站、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
6. 停车场、消防通道、人防设施、城市桥梁、市政道路及其两侧;
7. 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8.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 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老旧小区;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夹马石—环城路—惠民小区—环城路—七一饭店—财神庙—高兴泸昆高速大桥—小关岭(小关岭2号大桥)—客运站—县法院—南环路—夹马石粗糠洞之间合围区域(详见附件示意图)。
(二)燃放时间规定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在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农历除夕夜至次年农历正月初二)和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的规定
1. 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2.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投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等;
3.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4.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6. 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方可举办。
五、投诉举报方式
广大群众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 平邑县公安局:0859-7238146
-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9-7232103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0859-7236106
- 州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0859-7237484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违规销售、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选择更加安全、文明的方式喜迎新春佳节。
附件
平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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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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