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无为市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为市实际情况,现公布无为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无为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管理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政府职责
1.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并将相关活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4. 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部门职责
1.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2.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4. 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5. 环保、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
2. 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7.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 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七、特定区域禁限规定
1. 镜湖区、弋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无为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八、燃放方式规定
禁止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 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2.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3.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
九、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冬至等重点时段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禁放、限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加强监管。
十、举报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法律责任
1.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劝阻不成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相关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5年1月1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1月31日24时00分止)。
十三、温馨提示
微信搜索公众号【无为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获取无为市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及购买地点;查看无为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各区燃放点位,禁放区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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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规定能够帮助您了解无为市2025年的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确保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节日。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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