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景德镇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
禁放区域:
1. 珠山区全境
2. 昌江区全境
3. 浮梁县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二、限时禁放
禁放区域:
1. 乐平市全域
2. 浮梁县除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外的其他乡镇
禁放时段:
2025年1月27日(腊月二十八)00:00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24:00
三、特定地点禁放
除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外,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燃放行为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规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在禁放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景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宣传与监督
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 市公安局:110
- 市生态环境局:12369
- 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八、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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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景德镇市2025年最新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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