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宜春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宜春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宜春市发布了2025年最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严防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禁止燃放区域
1. 主城区禁放区:市区主城区为禁放区域,具体四至边界由市政府另行划定。
2. 特定区域禁放:
-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 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 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非禁止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具体包括:
- 爆竹类(C级)
- 喷花类(C级、D级)
- 旋转类(C级、D级)
- 升空类(C级)
- 吐珠类(C级)
- 玩具类(C级、D级)
- 组合烟花类(C级、D级)
四、申请与许可
1. 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需经公安部门许可。
五、燃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2.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3.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4.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 在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七、举报奖励
为鼓励公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了有奖举报制度:
1. 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00元。
2. 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 500箱以下:奖励2,000元;
- 500箱以上(含500箱)、1,000箱以下:奖励10,000元;
- 1,000箱以上(含1,000箱):奖励30,000元。
3. 对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处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八、举报电话
- 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2350
- 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110
九、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
市民还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十、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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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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