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弥勒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弥勒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2026年)》,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和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构建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规划及数量
2025年1月19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在城区集中设置8户左右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分别布置在主城区和沙河绿岛(具体布设地点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住建局协商确定)。
三、申请条件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要求:申请经营人员年龄须在18-60周岁,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 销售场所:必须具备防火抗爆性能的活动板房作为销售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高2.2米)。
3. 产品配送协议: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规定的产品配送协议。
4. 运输协议:必须有危爆物品运输车辆或与具备危爆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运输协议,确保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能及时拉运至专用场所存放。
5. 电气设施: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取暖炉等明火设施。
6. 消防设备:零售场所至少配备2具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7. 经营地点:必须在市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确定的场所和地点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流动经营。
四、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有经营意向者,于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经营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提交复印件);
4.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清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审核与发证
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申请资料受理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前对申请人安全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并颁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三)撤回与注销
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于2025年2月13日停止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并将产品下架,撤销临时经营网点,同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交市应急管理局予以注销。
五、其他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特强调以下几点:
1. 禁止行为: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之外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自行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仓库提取烟花爆竹产品,只能由批发公司配送;严禁经营超药量、超有效期等不合格产品;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 监督与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将被严格查处。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无故不配合监督检查情形的,将视为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或被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也将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
六、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市统办2号楼二楼应急管理局会议室
联系人:兰磊磊
联系电话: 15394080762
特此公告。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编 辑:刘 颖
责 编:魏红光
审 核:李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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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弥勒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的规定,请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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