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泸州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泸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发布2025年泸州市烟花爆竹禁燃禁售规定。具体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 中心城区:包括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城市建成区。
2. 特定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机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限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为满足市民在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泸州市政府决定在以下区域设置限时燃放区:
1. 北部限时燃放区:位于城北公园以西的指定空旷区域,自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期间允许燃放。
2. 南部限时燃放区:位于城南湿地公园内的指定场地,同样在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期间允许燃放。
三、处罚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要求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如需燃放烟花爆竹,请到禁燃区外空旷安全的地方,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时应远离易燃物,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五、举报与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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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4日
附件:泸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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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泸州市政府旨在平衡市民的传统习俗需求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要求,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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