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淮南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近期发布的相关通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禁止燃放区域与时间
1. 全年禁放区域:
-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含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限制燃放区域:
- 寿县、凤台县、潘集区的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3. 特定时段禁放:
- 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以下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重要新闻单位;
- 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经营性墓地、陵园;
- 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 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 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要求
在非禁放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燃放要求:
-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林木、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 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 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 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销售与储存管理
1. 禁止销售网点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2. 非法储存查处:依法查处居民居住场所、厂房、民房、出租房屋等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非法设立中转库等行为。
六、法律责任
1. 违规燃放处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2. 非法销售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举报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宣传教育与监督
1.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2. 日常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报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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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 0554-110(市公安局)
- 0554-12350(市应急管理局)
- 0554-12345(市城市管理局)
- 0554-119(市消防救援局)
- 0554-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淮南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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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