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渭南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渭南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禁放区域与时段
1. 禁止燃放区域:
- 潼关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洪水沟以东,潼河以西,四知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以及《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渭南市中心城区(包括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包括: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
-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
- 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
2. 限制燃放时间:
-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内,除婚丧嫁娶外,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措施
1. 销售管理:
- 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城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
- 区应急管理局已经全部注销禁售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实施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禁售区内仍销售烟花爆竹的,属违规经营,一律取缔,从严查处。
2. 宣传教育: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即日起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禁燃放的宣传工作,提升群众对禁燃放工作的知晓率,形成浓厚氛围。
- 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禁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自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引导好亲属、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 执法监督:
- 公安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打击。
- 对于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共同保护环境。凡在春节期间,所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及监管领域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以下举报电话:
-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916—5511436(区应急管理局)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或5525207(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
对于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者,将给予适当的现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号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绿色、文明、环保的节日氛围,为美丽渭南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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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渭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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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我们期待能够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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