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西宁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西宁市人民政府特此发布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最新规定。
一、燃放时间
1. 农历腊月廿三(1月22日)7时至23时;
2. 除夕(1月28日)7时至次日凌晨1时;
3. 正月初一至初五(1月29日至2月2日)每日7时至23时;
4. 正月十五(2月12日)7时至23时。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以下场所及其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驻地;
2.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 重要军事设施;
4. 文物保护单位;
5. 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6.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 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9.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 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
社区、物业、企业等单位应当预备安全人员和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1.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 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 “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
5.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3.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5. 遵守其他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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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郭静
责编:徐曼昕
终审:冯进
监制: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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