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郯城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郯城县相关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和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1. 限制燃放区域(主城区)及时段:
- 范围: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南外环(向东延伸至沂河)、西至汶河东岸、北至北外环往北200米(向东延伸至沂河)以内的区域。
- 允许燃放时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2. 全年内禁止燃放区域: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 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 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 工业园区;
- 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严厉打击整治违法犯罪行为
1.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举报方式如下:
- 应急管理局:[具体电话]
- 公安局:110
四、注意事项
1.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 有购买烟花爆竹需要的,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有资质的正规单位购买。
3.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放安全规程,远离易燃、可燃物和建筑物。
特此通告。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郯城县邮政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编 辑 | 魏丹丹
审 核 | 杜玉增
发 布 | 郯城县公安局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