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鄂尔多斯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二、燃放时间
1. 1月2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2. 1月28日(除夕):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3.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4. 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
在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驻地;
2.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 重要军事设施;
4. 文物保护单位;
5. 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6.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 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9.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社区、物业、企业等单位应当预备安全人员和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1.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 A 级、B级烟花爆竹;
2.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 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 “三无”产品;
5.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1.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2.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3.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4.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6. 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众监督与举报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正规经营点实名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欢迎积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附则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结束。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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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鄂尔多斯市政府希望市民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享受传统节日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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