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齐齐哈尔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全力做好第九届亚冬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第九届亚冬会绥化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法律法规,现将齐齐哈尔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有序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1. 允许燃放时间:
- 农历除夕(1月28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 正月初一(1月29日):6时至23时。
- 正月初五(2月2日):7时至13时。
- 正月十五(2月12日):7时至23时。
2. 其他时段:
- 除上述规定的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时段
在启动Ⅲ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 禁放区域:
- 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 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 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 主城区禁放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另行公告;
- 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等重点部位;山林、绿地、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1. 允许销售时间:
- 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内,指定地点可以合法销售烟花爆竹。
2. 允许销售区域:
- 销售商户须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指定区域内布设销售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3. 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
-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 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 “孔明灯”及“三无”产品等;
-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 燃放要求: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2. 法律责任:
-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与监督
鼓励市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线索,举报热线如下:
-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110
- 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12350
-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局:12319
-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12328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12369
- 齐齐哈尔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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