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结合万宁市实际情况,现就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范围
东至石梅湾旅游区,西至日月湾旅游区,北至G98高速(含山根镇、后安镇部分区域),南至大海(含大洲岛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限制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7日(除夕前一天)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共18天。在此期间,除特定许可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要求
1. 在限放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除外)。
2.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以下区域或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3. 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4.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7. 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8.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0.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放区域。
五、限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限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限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举报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九、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
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共同遵守规定。
十、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来源:万宁发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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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万宁市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图源:万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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