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2025太康能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太康县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太康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太康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康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

二、政策法规依据

本方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限定时间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时间:2025年1月2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2. 燃放时间:

-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

- 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 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3. 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二)限定地点

1. 禁止燃放区域:

- 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及周边;

- 车站、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及其安全保护区;

- 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 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 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安全保护区;

- 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 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

- 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

2.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并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限定品种

1. 允许销售、燃放的种类: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2. 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

- 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 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 不定向火箭、双响等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 “三无”产品;

-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1. 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2.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3.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4.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6.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 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50米;

3.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4. 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需向县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四、具体措施

1. 成立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 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烟花爆竹“三限”工作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强化人员培训,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 严格执法查处,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

5. 强化现场监管,各部门、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街面、小区、集中燃放点等地的巡逻监控

6. 加强应急处置,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太康县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张华

联系方式:0394-6666666

六、举报与监督

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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