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晋中市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自2025年1月1日起,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特殊活动燃放许可
如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此类活动。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七、公众监督与举报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实施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禁放规定同时废止。
九、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关注官方媒体或咨询相关部门。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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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晋中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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