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阿拉善盟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阿拉善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阿拉善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盟、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盟、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陵园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宣传。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宗教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活动中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旅游文体、商务、消防、气象、海关、新闻传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燃放管理
第二十条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在阿拉善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 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
2. 清明节假日期间。
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2.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3. 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娱乐场所、贸易市场、购物商场、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6.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7.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8. 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9.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售楼部等;
10. 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
11. 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 荒山、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
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统一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其他注意事项
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阿拉善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监督及举报电话:
-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具体电话]
- 阿拉善盟公安局:110
- 阿拉善盟消防救援支队:119
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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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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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份规定能帮助您了解阿拉善盟2025年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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