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3-15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食品打假思路_2025年有薪假期是哪几天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打假索赔指南:如何让商家“假一赔十”?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其中许多案件涉及食品标签问题。然而,部分食品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经检验质量完全合格。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常常引发争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高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 《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条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重要体现。这一规定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罕见的特殊条款。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这一规定促使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打假者针对的是食品标签问题,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然而,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往往完全合格,无毒无害。这种情况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并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以下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梳理,解答消费者对此类情况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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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表现
食品标签内容繁多,不同食品的标签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标签问题的表现形式多样。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类型:
#### 1. 标示缺失
标示缺失是指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明某些必须标注的事项。
**典型案例:红酒标签不合规,商家十倍赔偿两万多**
2014年7月,韦先生在乐购超市购买了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干红葡萄酒7瓶、原产地为法国的干红葡萄酒6瓶,共计花费2025元。韦先生发现这些红酒的原料均标注为“葡萄、微量二氧化硫”。他认为该标签配料关于二氧化硫的标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遂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乐购公司辩称,其保留了涉案商品的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法院查明,根据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卫生部办公厅的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明确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法院认为,入境商检检验结果并不能证明该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对商品品质(包括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定注意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韦先生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外,标示缺失的情况还包括以下几种:
- **配料或成分未标示**:无论依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标示的事项,即使是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也不例外。
- **营养成分未标示**:自2013年1月1日起,《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开始施行,除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养成分。一些常见食品(如大米)因生产者法律意识不足,未及时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
- **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未标示**:这些信息也是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在实践中较少见未标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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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标示不当
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指引。
**典型案例:麻油执行标准不存在,商家十倍赔偿八千元**
2013年10月,张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小磨麻油67瓶,每瓶售价127元,总价8509元。回家食用后,他发现口感不对,仔细查看麻油外包装时发现问题——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根本不存在,现行标准应为GB8233-2008。此外,产品标签上没有按要求标注原料产地和产品质量等级,却虚假标注了“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食品企业”这一并未获得国家认可的荣誉称号。
张先生认为超市应退还货款850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5090元。超市辩称,其具备合法资质并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已尽到经营者义务。张先生列举的问题仅属于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且商品未对其造成实质损害,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本案中,麻油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根据芝麻油国家标准GB8233-2008,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时,该产品应按不合格判定。同时,该标准强制要求标签至少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但涉诉商品未按此标准进行注明。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麻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由于涉诉产品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被告理应知晓但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十倍赔偿张先生,并允许张先生退货。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标示不当情形还包括:
- **配料或成分标示不当**:例如,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时加括号说明原始配料。比如,有的产品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步加括号标示其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
- **营养成分标示不当**:
- 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例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若超出这一范围,则属标示不当。
-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功能声称,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或矿物质,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 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微克≥微克),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或者声称“低钠”(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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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标示瑕疵
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清楚理解标示所指内容,不会发生误解,也不会做出错误行为。
**典型案例:食品添加剂名称标示不够规范**
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辨认时,例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清楚其具体所指,故仅属于瑕疵。再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0.5g时,应标示为“0”。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0.4g,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瑕疵。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会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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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
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果标示内容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出了错误的指引,则属于标示不当而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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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您应该对购买食品时遇到的各种标示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当买到标签“标示不当”或“标示缺失”的食品时,商家需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而在遇到标签“标示瑕疵”时,消费者也可以视具体情况提出合理诉求。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年的有薪假期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公共假期。这些假期都是带薪的,意味着员工可以在这些日子里休息,同时还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收入。以下是具体节日及其放假安排的详细介绍:
首先,元旦是每年1月1日,通常会放1天假。这一天标志着新一年的开始,许多人会选择与家人或朋友一起庆祝。
其次,春节是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农历正月初一是春节的正式日期。春节期间一般会放7天假,这为人们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与家人团聚,享受美食,并参与各种庆祝活动。
接下来是清明节,通常在4月4日或5日。这是一个祭祀祖先的传统节日,放假1天。人们会在这一天扫墓、祭祖,表达对先人的怀念。
然后是劳动节,定于5月1日,这是为了庆祝劳动者的贡献而设立的节日。劳动节通常放1天假,许多人利用这一天放松身心或参与相关活动。
此外,端午节是一个纪念屈原的传统节日,时间为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这一天,人们通常会吃粽子、赛龙舟,以此来缅怀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
再者,中秋节是庆祝团圆的传统节日,时间为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这一天,人们通常会赏月、吃月饼,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
最后,国庆节从10月1日开始,持续到10月7日,放假7天。这一长假是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许多人选择在此期间旅行或与家人共同庆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放假安排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并合理安排个人时间。通过这样的安排,员工既能充分休息,又能保持正常的工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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