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安吉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范围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安政通〔2024〕3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安吉县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 全年禁售禁放区域:除杭垓镇、章村镇行政区域内实行限时销售、燃放外,本县其他所有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其他禁放区域: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 杭垓镇、章村镇行政区域内(法定禁止燃放的地点除外)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二;
- 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三、经营与购买要求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购买者:应当向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并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 销售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标志: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提供燃放服务: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社会监督与举报
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积极宣传禁售禁放政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
- 违法运输、储存、燃放:110
- 违法销售:12345、5129818
六、附则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安政通〔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吉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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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些措施,安吉县旨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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