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2025怒江能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怒江州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怒江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燃放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怒江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怒江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契合上位法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州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2024年春节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鉴于此,《规定》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兼顾传统民俗文化与民生福祉,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政策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5.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三、重点解读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1. 协调性:《规定》立法宗旨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一方面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将尊重传统民俗文化、关注民生福祉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 联动性:《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等全方面进行安全管理,对负有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3. 操作性:《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展经营存储活动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清晰明了地体现了现代立法“小而专”的实操作用。

4. 衔接性:《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怒江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怒江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当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禁火令等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确保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连贯性和衔接性。

四、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怒江州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怒江州烟花爆竹管理实际,怒江州应急管理局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 严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 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之外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4.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自行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仓库提取烟花爆竹产品,只能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

5.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超药量、超有效期等不合格产品;

6.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7.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8.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9.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0.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拒绝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无故不配合情形的,将视为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将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年度内出现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或被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将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

五、燃放秩序

为营造春节祥和喜庆氛围,满足人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需求,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殡仪馆;

7.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50米内;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时间及区域

1. 燃放时间

- 除夕中午12时至次日凌晨2时;

- 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上午6时至12时,下午16时至次日凌晨2时;

- 元宵节上午6时至12时,下午16时至次日凌晨2时。

2. 燃放地点

- 在县城主城区设立若干集中燃放点,由县公安局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城管局等执法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巡逻,引导群众集中安全燃放。

- 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各自实际立即组织划定辖区内安全燃放区域,燃放时间与本通告燃放时间一致,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好人民群众在传统佳节时期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

六、职能职责

1.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3. 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怒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集中燃放点安全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燃放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县城集中燃放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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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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