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阜阳市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结合阜阳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最新规定公告如下。
二、禁止燃放区域
1. 阜城核心禁放区:
- 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
- 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
- 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
- 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其他重点场所全年禁放:
- 国家机关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 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 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3. 各县(市、区)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和时间。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销售网点管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此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
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燃烧大盘香:
- 在露天或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 在禁止燃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 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4.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 民事责任:
-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众参与与监督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阜阳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七、宣传与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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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阜阳市2025年最新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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