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1-16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澧县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澧县实际情况,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自2025年1月21日00:00起至2025年2月12日24:00止(农历腊月二十二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燃放时间为每日凌晨6:00至23: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林区、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 县城区公园游园及主要街道沿边商住户(包括但不限于永兴大道、大桥路、干劲路、人民路、龙山路、建设路、橙香路、银都大道C段);
8. 国家机关驻地;
9. 重要军事设施;
10.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1.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12. 南水北调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3. 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行为
1. 禁止燃放摔炮、砸炮、土火箭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
2. 禁止无证销售和流动摊贩销售烟花爆竹;
3. 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4. 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等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5. 禁止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宣传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抓好禁燃工作的宣传和监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通告。具体分工如下:
- 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家属区的禁燃管控;
- 县住建部门:负责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禁燃管控;
- 便江街道(社区):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居民楼的禁燃管控;
- 县城管部门、便江街道:负责县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及沿街商户的禁燃管控;
- 县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景区、景点的禁燃管控;
- 县公安部门:负责大型集会的禁燃管控。
五、带头执行
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餐饮酒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不良后果的,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举报机制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举报电话:5559110;12319。
特此通告。
澧县应急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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