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2025阜宁能放烟花爆竹吗

时间:2025-01-17 关注公众号 来源:网络

阜宁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阜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阜宁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法规依据

本规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宁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限定时间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时间:2025年1月2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2. 燃放时间:

-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

- 1月28日(除夕)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 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3. 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二)限定地点

1.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国家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

- 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车站、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 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等区域;

- 在小区内燃放需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2. 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三)限定品种

1. 允许销售、燃放的种类: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D级产品。

2. 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

- 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 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 “三无”产品;

-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1. 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2.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3.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4.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6.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 零售店需专店经营,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

2. 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配送服务,不得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3. 零售店负责人须向县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四、具体措施

1. 成立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 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利用多种形式对烟花爆竹“三限”工作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宣传。

3. 强化人员培训,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4. 严格执法查处,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5. 强化现场监管,各部门、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

6. 加强应急处置,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结束。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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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阜宁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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